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适用范围:拟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受理机构: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监督管理科、各区(市)县公安消防大队、各区(市)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五、决定机构: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市)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要求
七、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八、禁止性要求:非拟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监督管理科、各区(市)县公安消防大队、各区(市)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
联系电话:65850151
办公地址: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25-27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3)任务分配(4)实施消防安全检查(5)对照判定(6)拟定处理意见(7)行政审批(8)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承诺时限七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六、结果送达:现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十八、咨询途径:6585015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96119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25-27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辽宁总队办事直通车:http://lns.ln119.gov.c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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